4 月 25 日消息 企查查 App 显示,近日,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文书正文显示,原告欢欢喜喜公司起诉快手,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所经营的“快手”App 安卓客户端提供涉案作品《疯狂的外星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4 万元。

IT之家了解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快手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应知,故不能依据避风港规则免除侵权责任,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快手 侵权